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8號原 告 張振昌被 告 邱宏義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應以原告即債務人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所減少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8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應剔除被告所分配之金額後,其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4,498元(計算式:13,959,030-3,284,532=10,674,498),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674,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