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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83號原 告 林美玲訴訟代理人 許培寬律師被 告 林新讚兼上一人監 護 人 林正豐被 告 徐麗娟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秋雄被 告 李文義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鎧碩被 告 李新村

郭清榮郭清山郭承典郭秀玉蔡榮聰王淑貞兼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新興被 告 吳宗澤

林麗玲郭宏德郭宏燦林陳久子林新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桂美被 告 陳東明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葉廷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價額為準。依系爭土地起訴時即114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萬元,系爭土地面積為2,967.94平方公尺,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2576,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17萬1,699元(計算式:290,000×2,967.94×2576/100000≒22,171,69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5,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附表一:系爭土地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原告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北投區 軟橋段 65 2,967.94 100000分之2576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