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陳文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利華、陳春南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民國115年2月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預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