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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91號原 告 周美芳訴訟代理人 馮聖中律師

吳凱雯律師被 告 潘玟寧訴訟代理人 林芬瑜律師

許仲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聲明請求判命被告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即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陸萬伍仟陸佰肆拾壹元核定之(計算式詳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玖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不動產項目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00000分之333),及其上同段4176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8樓之11,權利範圍4分之1)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西屯區房地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較為相近時點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2萬7,041元(含房屋及土地),而西屯區房屋之建物總面積為279.83平方公尺,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888萬7,471元(計算式:127,041元×279.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8,887,471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及其上同段2556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同區忠三街118巷18號,權利範圍:全部)、同段2988建號建物(即同區忠三街116號房屋地下2層,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汐止區房地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較為相近時點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6萬8,709元(含房屋及土地),而汐止區房屋之建物總面積為273.3平方公尺,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1,877萬8,170元(計算式:68,709元×273.3平方公尺=18,778,170元)。 合 計 2,766萬5,641元(計算式:8,887,471元+1,18,778,170元=27,665,641元)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