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94號原 告 A01被 告 A0000000000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4第1項、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宣告調解無效之訴,足使原具確定力之調解成立內容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係將調解成立內容失其效力之形成權,如該調解內容所涉及者為財產權即屬財產權之訴訟,自應以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核徵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9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115年4月21日經臺北市○○區○○○○○○000○○○○○○000號調解成立,並經本院核定之調解(下稱系爭調解)無效。參諸系爭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係原告同意給付被告50萬元,該部分應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又系爭調解成立內容第2項係兩造均擔保所持有對方之性影像應予刪除,且無外流、系爭調解成立內容第3項則係兩造就本院115年度審易字第41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軍偵字第107號、臺北市大安分局過失傷害等刑事案件,提起告訴者應撤回告訴,若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就檢察官予以緩起訴、不起訴均無意見;若檢察官為起訴處分,均同意法官從輕量刑,並予以緩刑,則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萬5,700元【計算式:6,700元+4,500元+4,500元=1萬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念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