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36號原 告 陳炫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鳳貞、陳美貞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元後,尚應補繳1萬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念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