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53號原 告 郭玟伶被 告 郭芳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38,3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38,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4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品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