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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58號原 告 賴建均

賴政揚共 同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施拔臣律師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被 告 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鴻武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託受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4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