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6號再審聲請人 李國精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許乘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張新楣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