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69號原 告 洪佩妍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震強間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