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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74號原 告 雅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芸禛上列原告與被告超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3,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