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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91號原 告 張嘉恩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芬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70元,扣除前已繳納5,000元,尚應補繳5,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