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92號原 告 鴻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璧瑩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
葉玉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原聲請調解,嗣經調解不成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起訴。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萬8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825元,扣除已繳納2000元(本院115年度湖司調字第78號卷第6頁),尚應補繳2萬5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