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95號原 告 陳姀妘訴訟代理人 李隆文律師
梁馨云律師被 告 周君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陸萬肆仟玖佰壹拾肆元(見士司簡調卷第75頁之建物現值調查估價表,訴之聲明第二項為附帶請求起訴後之費用,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貳佰捌拾玖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肆萬零捌佰壹拾貳元,原告尚應補繳玖仟肆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