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98號原 告 呂建發訴訟代理人 王茗禾律師
孫治平律師被 告 呂偉菁訴訟代理人 陰正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王若禾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王茗禾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王若禾律師」之記載係誤寫,應更正為「王茗禾律師」。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