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27號原 告 曾景煌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被 告 李素卿
林李寶貝陳福堂陳李少民陳志有陳蓁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於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面積6,779.06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如起訴狀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系爭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300元,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本院115年度士司補字第138號卷第13頁),而系爭土地面積6,779.0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1/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795,919元(計算式:2,3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6,779.06平方公尺×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得受利益1/2=7,795,919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92,7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