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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34號原 告 郭彥伶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複 代理人 王怡婷律師被 告 郭芯羽訴訟代理人 郭昕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萬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