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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37號原 告 柯素和訴訟代理人 施宥毓律師被 告 曾俊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零捌拾柒萬壹仟肆佰零壹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房地(權利範圍各1/3及2222/300000,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7萬1,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學緯附表:編號 不動產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原告權利價值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 主建物:92.89 陽臺:11.74 1/3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系爭房地於原告起訴時相近路段、建物型態之房地交易價格每坪57萬1,858元(見士司補卷第123頁),又1136建號建物總面積為150.39平方公尺(計算式:92.89+11.74+30.10+15.66=150.39),是1136建號建物之價值為867萬1,841元。(計算式:150.39×571,858元×0.3025×1/3=8,671,841) 共有部分: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 30.10(計算式:161.82×186/1000=30.10,小數點後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共有部分: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 15.66(計算式:1,702.58×92/10000=15.66) 2 臺北市○○區○○段0○段0地號土地 1,932 313/100000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 1,665.13 2222/300000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系爭房地於原告起訴時相近路段、建物型態之房地交易價格每坪57萬1,858元,又1193建號建物總面積為1,716.72平方公尺(計算式:1,665.13+51.59=1,716.72),是1193建號建物之價值為219萬9,560元。(計算式:1,716.72×571,858元×0.3025×2222/300000=2,199,560) 共有部分: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 51.59(計算式:1,702.58×303/10000=51.59) 4 臺北市○○區○○段0○段0地號土地 1,932 313/100000 合計 10,871,401元(計算式:8,671,841+2,199,560=10,871,401)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