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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45號原 告 江峻豪被 告 南加州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蕭宛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南加州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南加州管委會)於民國115年4月25日之第18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會議)之全部決議無效。

備位聲明請求㈠撤銷南加州管委會於115年4月25日之系爭會議所有決議。㈡確認南加州社區與溫毅仁、鍾雅明之管理委員委任關係不存在。上開先、備位聲明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均係屬財產權訴訟。然上開先位聲明,係確認被告南加州管委會之系爭會議決議無效,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依前揭規定,先位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另備位聲明第一項請求撤銷南加州管委會之系爭會議決議,其訴訟標的價額亦無法核定,依前揭規定,該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而備位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溫毅仁、鍾雅明等2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均無法核定,故其訴訟標的價額兩人均各為165萬元,故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5萬元(165萬元+165萬元+165萬元)。惟上開先備位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即備位聲明為495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415元,扣除已繳納之4500元(士司補卷第3頁),尚應補繳5萬4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