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49號原 告 崑基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碩芸訴訟代理人 邱政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御之邸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萬5,8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