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5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辜柏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地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56,1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8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81,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