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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50號原 告 唐雪玉被 告 盧佑蓁上列當事人間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44/100000及其上同小段1993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房屋含共用部分(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據與系爭房地鄰近且條件相似之不動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系爭房地之市價約為新臺幣(下同)1141萬2950元(計算式:86,344元/㎡×132.18㎡=11,412,9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1萬2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