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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81號原 告 林蕭麗花被 告 唐陳金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萬9,342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邦培附件計算式: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4萬9,600元,及自民國8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9萬9,342元(即本金104萬9,600元,加計自88年1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8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44萬9,7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共計249萬9,342元)。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