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3號原 告 甲女 (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甲女之父 (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甲女之母 (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江佳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君翰、周志𠅘、劉文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念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