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0號原 告 張維銘訴訟代理人 余國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國彰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7,4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本文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吳國彰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357/10000),及其上同小段1593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建物(含共同使用部分1581建號權利範圍40/1000,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收件年期:民國107年、登記日期:107年10月8日、字號:大同字第077790號、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345萬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7年10月7日,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擔保範圍不包括訴外人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訴外人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擔保後,向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借款項1,179萬1,279元,及其衍生之利息、違約金等債務。
三、經查,系爭不動產鑑定價格為8,284萬7,500元,有陳瑞貞建築師事務所鑑價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民事執行處114年度司執字第48774號卷)。又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所不包括者,為訴外人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所生本金1,179萬1,279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違約金。上開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有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11日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民事執行處114年度司執字第94075號卷)。上開借款本金加計至本件原告起訴前一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共計35萬5,1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兩者合計為1,214萬6,398元。依前揭說明,系爭不動產價值並未少於上開債權額,本件自應以原告請求排除於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外之債權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4萬6,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7,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禹璇附表:(新臺幣元)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179萬1,279元 1 利息 39萬756元 114年3月28日 115年1月27日 (306/365) 5.96% 1萬9,524.53元 2 違約金 39萬756元 114年3月28日 114年9月21日 (178/365) 0.596% 1,135.74元 3 違約金 39萬756元 114年9月22日 115年1月27日 (128/365) 1.192% 1,633.42元 4 利息 48萬6,019元 114年3月15日 115年1月27日 (319/365) 2.72% 1萬1,553.67元 5 違約金 48萬6,019元 114年3月15日 114年9月14日 (184/365) 0.272% 666.42元 6 違約金 48萬6,019元 114年9月15日 115年1月27日 (135/365) 0.544% 977.9元 7 利息 454萬1,504元 114年3月15日 115年1月27日 (319/365) 2.72% 10萬7,960.88元 8 違約金 454萬1,504元 114年3月15日 114年9月14日 (184/365) 0.272% 6,227.21元 9 違約金 454萬1,504元 114年9月15日 115年1月27日 (135/365) 0.544% 9,137.75元 10 利息 599萬1,997元 114年3月24日 115年1月27日 (310/365) 3.375% 17萬1,756.9元 11 違約金 599萬1,997元 114年3月24日 114年9月16日 (177/365) 0.3375% 9,806.76元 12 違約金 599萬1,997元 114年9月17日 115年1月27日 (133/365) 0.675% 1萬4,737.85元 小計 35萬5,119.03元 合計 1,214萬6,3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