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黃郭招治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複代理人 柯飄嵐律師被 告 郭順文
施秀坤施偉立施佩玉
施偉平
施靜穗汪哲卿
汪德華
汪哲仁
汪錦壽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核定為308萬2,8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6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玟甫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編號 新北市淡水區望高樓段 114年1月公告現值(新臺幣元/平方公尺) 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應有部分 訴訟標價額(計算式:114年1月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1 844地號 53,746 1.35 12分之4 24,186 2 844-1地號 15,000 611.73 12分之4 3,058,650 合計 3,082,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