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0號原 告 吳芃萱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給付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則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
另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徵收裁判費,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9,000元(計算式:4,500+4,500=9,000)。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600元(計算式:36,600+9,000=45,6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