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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0號原 告 陳媛芬被 告 陳文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薇方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