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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2號原 告 邊志宏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麗雅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系爭房屋交易價額計算之。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復建物現值調查估價表,系爭房屋起訴時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618,863元,與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系爭房屋租金共32,000元合併計算,其餘附帶請求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返還,則不併算其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8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