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3號原 告 鄢萬青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顏詒軒律師被 告 鄢沛婕
鄢萬里
鄢萬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捌拾玖萬零參佰壹拾捌元【計算式:(送鑑定之不動產價額3783萬2945元+未送鑑定土地33萬7000元+33萬7000元)×應有部分均為1/4+聲明第2項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