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吳○○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吳○○之母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查原告訴之聲明⒈係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與法定遲延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收裁判費1萬3,200元。其訴之聲明⒉係請求被告下架、刪除關於原告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新聞報導、影音內容、社群平台貼文;訴之聲明⒊係請求被告刊登更正及道歉聲明,均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2萬2,200元(計算式:1萬3,200元+4,500元+4,500元=2萬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