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0號原 告 林韋伶上列原告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陳報本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住○○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陳報「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