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7號原 告 謝吳雪蕙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被 告 謝林秀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680萬6,158元,附帶請求起訴前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4萬6,5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萬9,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宗霈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80萬6,158元) 1 利息 1,250萬元 114年11月5日 115年1月25日 5% 14萬410.96元 小計 14萬410.96元 起訴前附帶請求 14萬411元 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1,694萬6,569元 金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