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8號原 告 詹瑜被 告 林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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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貳仟零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