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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5號原 告 余家珵被 告 杜東陽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而由債務人為原告時,則應以因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裁定、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即債務人請求剔除被告即債權人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641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中所分配之金額新臺幣(下同)3,097,694元,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被告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即3,097,6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