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0號原 告 陳澂貞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弘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就被告所有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且被告不得於上開通行權存在範圍內設置障礙物或為其他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核屬基於主張通行權存在之同一經濟目的,不重複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土地因通行所增價額為準,依原告陳報之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原告所有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有上開通行權所增加估價為新臺幣(下同)20,983,820元,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