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1號原 告 御湖雙璽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成基訴訟代理人 江蘊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正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李永祥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9,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