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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號原 告 陳秀媚訴訟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被 告 陳忠歷

林阿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人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26,945元(計算式:7,206,099元+16,920,846=24,126,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懌帆

裁判案由:交付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