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8號原 告 龍旗偉上列原告請求林怡伶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玟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8號原 告 龍旗偉上列原告請求林怡伶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玟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