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吳芃萱上列原告與被告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給付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則其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徵收裁判費,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500元(計算式:8,000+4,500=12,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2,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