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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52號原 告 戴健軍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柏辰律師即蔡武廷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