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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58號原 告 黃東亮

黃東杰黃東才黃竹屏

黃梅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被 告 黃東凱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0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訴訟代理人 黃國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捌拾伍萬玖仟陸佰元(即先位以爭訟不動產核定之,且先位之訴訟標的價額較備位高),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陸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