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66號原 告 許金葉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曉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為627,9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