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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3號原 告 永承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雲婷訴訟代理人 梁家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6萬8,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萬4,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念諼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