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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4號原 告 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鄭麗文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賴佑欣律師張恩齊律師被 告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被 告 陳昀被 告 林欣漢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黃秋璇被 告 鄒景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又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自由時報公司)、鄒景雯、陳昀移除如(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3、4所示之網路新聞」、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自由時報公司、鄒景雯、陳昀、林欣漢移除(起訴狀)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網路新聞」、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自由時報公司、鄒景雯、陳昀、林欣漢共同以14號字體、半版篇幅將(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澄清啟事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全國版第壹版連續1個月,並以20cm15cm版面之篇幅刊登於(起訴狀)附表三所示網站首頁顯著位置,連續1個月」部分,均係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8,400元(計算式:2萬4,900元+4,500元+4,500元+4,500元=3萬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