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5號原 告 合構建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德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融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1,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