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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8號原 告 苗睫綸

郭枋芸苗子曜陳映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鄧凱元律師被 告 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豪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陳頡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伍拾伍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即附表一已繳買賣價金+違約金+附表二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20、22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