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85號原 告 陳秀珍訴訟代理人 洪可馨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常春藤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沈慈芳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依據台灣防水工程技術協進會之鑑定報告書所示之修復方式,將原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下稱本件房屋)後陽台公共管道間修復至不漏水狀態。㈡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00,0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修繕本件房屋後陽台公共管道間,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總價額計算。查原告已陳明預估修繕費用即鑑定報告書所載修復費用為117,117元(士司補卷第148頁),則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117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慰撫金及不當得利共1,110,003元(士司補卷第25頁),則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110,003元。經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7,120元(計算式:117,117+1,110,003=1,227,12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