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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86號原 告 蔣國瑞

蔣瑞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慧仙律師被 告 賴蔣月英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複代理人 曾慧芬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及坐落同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下與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4分別登記予原告蔣國瑞、蔣瑞英(下合稱原告),則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即為系爭房地價額之1/2(1/4+1/4),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7萬6,399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薇方附表:

㈠系爭房屋總面積為83.25平方公尺,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系爭房屋於原告起訴時相近路段、建物型態之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20萬8,442元,據以估算系爭房地交易價額應為1,735萬2,797元(83.25平方公尺×20萬8,442元=1,735萬2,7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㈡1,735萬2,797元×1/4×2=867萬6,399元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