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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89號原 告 溫學螢訴訟代理人 朱駿宏律師被 告 林延齡訴訟代理人 唐玉禮被 告 余敏分訴訟代理人 簡銘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修復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房屋漏水部分,經原告陳報所需修復費用預估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8,000元(見湖補卷第317頁);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修復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房屋漏水部分,經原告陳報所需修復費用預估金額為29萬8,000元(見湖補卷第319頁);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萬6,000元(計算式:298,000+298,000+200,000=79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06-18